豫建建〔2013〕8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本地区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部贯彻落实,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施工企业落实情况的监督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应执行本规定。注册地不在河南省境内但在河南省境内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监督机
构应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包括3个层次:
(一)由公司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
查;
(二)由公司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安全检查;
(三)项目安全员进行的安全检查巡查。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应对其施工的项目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日常
巡查和分部分项实施过程安全检查及验收性检查。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企业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技术总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部对其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其中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织的安全检查时间每个月不少于7天。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组织的定期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工程项目的受检频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区域范围(按省直管试点县(市)体制之前的所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每个月不少于1次;
(二)在河南省区域范围内(非企业注册地省辖市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企业注册地省域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按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求开展的检查;
(二)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的检查;
(三)针对季节性或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进行的检查;
(四)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办法》和本公司承建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资料,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在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的检查。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专项安全检查应具有针对性,其检查内容、重点、时间、频次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检查除外),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检查。在需经专家论证方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组织不少于2次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定期(至少两个月1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安全管理好的项目给予表扬,对安全管理差的项目进行批评,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可以采取预先告知或预先不告知的方式,但应将预先不告知作为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项目安全检查专项档案,对项目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做出记录,并书面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安全隐患严重,存在重大危险的,应书面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由带队检查负责人签发,由项目负责人签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存档,一份由项目部存档,并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工作的印证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对企业安全检查中发现和反馈的安全问题应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整改,整改情况应向企业进行书面反馈并在项目部存档。对于实物方面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附整改前后的实物照片印证整改情况,对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附整改后有关具体资料。对安全隐患严重的工程,应派驻现场人员跟踪督促整改,项目整改后企业应组织复查验收。
第十四条 公司项目部组织定期安全检查(综合性)每周不少于1次,对事关安全生产的每个分项工程在施工开始时、施工中应进行适时检查,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阶段完成后(投入使用前)进行检查验收,其检查、验收应严格执照国家或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部对自身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并认真进行验收,建立完善的安全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安全员每天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记录,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问题较大的或项目负责人不组织落实整改的,应向公司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立即制止。项目负责人应支持安全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捏造检查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是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安全检查工作的底线要求,企业和项目组织安全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及公司项目部应在保证检查频次的同时,注重检查质量,切实防止安全检查形式化、表面化。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应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分析查找本企业、本项目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研究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对照安全工作职责,查找责任人,由责任人检讨过错并对今后履职履责进行承诺。对问题严重的,应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把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执行本规定的进行批评或约谈,对执行本规定差距较大的,项目安全问题和隐患较多,按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和条件论处,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延期时不予延期或即时暂扣相应证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施工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素质能力较差,检查中不能发现应该发现安全问题的,实施强制性培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